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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9-3   点击次数:14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处: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97号),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发挥职能配合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一、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整改治理行动。

(一)各地要把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从事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在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后,才能够核发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要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依据地方政府的关闭决定,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要积极配合做好对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辖区内监管水平,合理安排监管力量,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和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监督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制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一)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事故专报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对安全事故要迅速反应,核查履职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处理工作。

(二)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依照法定职责及时组织人员核查。 

                         企业注册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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